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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尧讲税: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这17个热点问题需要你关注!
原创: 马昌尧
一、导语
两会召开以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一波接着一波,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减税降费深得民心,可是对于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来说,压力就有些大了,因为要学习的政策太多。稍不深入学习就容易产生实操上的纳税错误。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学解析一下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操与应用,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二、热点问题
问题01:
2019年两会后,深化增值税改革,截止到当前,到底改革了哪些业务?
实操解析:
1、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加大了抵扣范围: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加了加计扣除: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允许增值税退税: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5、缩短了抵扣时限: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问题02: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那么,实际政策调整的到底是哪些行业?又是如何调整的?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通过对政策的分析,也就是说,所有适用16%税率的,税率都调整为13%,不仅仅是制造业。所有适用10%税率的,税率也都调整为9%,也不仅仅是运输业与建筑业。
问题03:
增值税税率调整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经常调?
实操解析:
增值税、营业税并存期间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存在,2012年,我国开始在交通运输等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 年5 月1 日“营改增”全面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实现规避重复征税现象,2017 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
到目前为止,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共进行了四次调整:
第一次调整
依据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规定,2014 年起7 月1 日起,将6%、4%和3%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二次调整
依据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从四档变为为三档,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调整
财税[2018]32号规定,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下调1 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
第四次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6%一档的税率保持不变。
第五次调整
不久的将来,税率还会调整,因为要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目前还是三档,所以还得调整。
问题04:
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从何时开始执行?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仍然适用原16%与10%的税率。
问题05:
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后,原来业务需要补开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办?
实操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以及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06:
税率调整,是不是所有业务都调整了,在农产品购销业务中,有没有特殊规定?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07:
税率调整,在出口退税业务中,有没有特殊规定?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第四条规定: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问题08:
新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何抵扣?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问题09: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何加计?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是有行业限制和时间期限限制的。
问题10: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到底是哪些行业?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邮政服务业
2.电信服务业
其中:(1)基础电信业(2)增值电信业
3.现代服务业
其中:(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2)信息技术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6)鉴证咨询服务业(7)广播影视服务
4.生活服务业
其中:(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社会工作(11)公共设施管理业(12)不动产出租(13)商务服务业(14)专业技术服务业(15)代理业(16)其他生活服务业
问题11: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规定:
1.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12: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加计10%抵减?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第(四)项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12: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有没有期限限制?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相关规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问题13: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享受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是否需要备案申请?
实操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第八条规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享受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是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行备案的。而且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问题14: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有何条件要求?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第(一)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企业要想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除企业要符合基本的纳税信用条件外,还需要出现企业每期的留抵税额增量。
例如:
昌尧财税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公司从成立至今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也未出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如下:
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30万元;
2019年4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35万元;
2019年5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39万元;
2019年6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31万元;
2019年7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40万元;
2019年8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75万元;
2019年9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82万元;
通过对以上昌尧财税公司纳税情况的分析 ,如果昌尧财税公司在2019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是否符合条件呢?
昌尧财税公司2019年4月-9月底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2019年9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82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也大于50万元。
因此,昌尧财税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问题15: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如何退税?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第(三)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接上例:
假设昌尧财税公司2018年4月-9月与2019年4月-9月增值税缴纳情况如下:
2018年4月-9月,抵扣税额为120万元;
2019年4月-9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150万元;
2019年4月-9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0元;
2019年4月-9月,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0元;
则:
昌尧财税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即: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2万元×(150/120)×60%=39万元
问题16: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如何运用?
实操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五条第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以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17: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发生用途改变怎么处理?
实操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