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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10-25  

一、增值税
(一)营改增前
        国税函【2007】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前,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综上,根据36号文,对于土地使用权补偿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于其他拆迁补偿款未明文规定。那其他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征增值税?这里就涉及拆迁补偿是否属于36号规定的销售行为和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销售行为,如是,征增值税,如不是,不征增值税。
        拆迁补偿与销售区别:
        1、拆迁具有强制性,被拆迁企业意思表示并不自由,存在“不同意也得同意”的现象,因此不同于销售。
        2、拆迁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而销售当事人地位平等。对此,从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可见一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拆迁补偿不同于销售,无法适用36号文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除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外,其他拆迁补偿款不征增值税。笔者更认为,税法上无明文规定应当征税时,要坚守对纳税人有利原则,拒绝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国税总局除外,现实国情使然。

二、土地增值税
(一)因国家建设的,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什么是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8条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什么是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四款所称: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主要内容
        国税【2012】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适用范围
       40号文规定,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比如说涉及国防外交、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三)拆迁所得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而企业的搬迁支出,分为费用类支出和成本性支出,即搬迁费用支出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已经完成搬迁是指同时满足: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换言之,政策性搬迁所得,可以递延纳税,最长可以递延5年;如果在5年内完成搬迁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这种税收政策类似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此外,对于搬迁损失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可选择,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从而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这种税收政策类似于企业筹建期间费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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