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  码
 
 
政策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营改增后河北省普通发票使用,明确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印发),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


(一)保留的普通发票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规格:190mm×101.6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适用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规格:190mm×105mm;金额版:百元;开具方式:手写;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适用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且不具备开具机打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六联,即发票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适用范围: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五联,即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适用范围: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


规格:175mm×77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按规定可核定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


规格:82mm×101.6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适用范围:从事道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


(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1.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规格:180mm×63.5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并列二联,即客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2.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规格:84mm×57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客票联;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3.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规格:240mm×52mm。联次:并列二联,即客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票面“公司代码”改为“出租汽车公司代码”。规格:57mm×152.4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票面“公司”改为“出租汽车公司”,规格:44mm×127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02)


将现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改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规格:152.4 mm×63mm;开具方式:定额或机打;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以门票作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将现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改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规格:203.2 mm×78mm;开具方式:定额或机打;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适用范围:以门票作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以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设定标准,明确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邮资)。


纳税人可根据需求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中自行选择印制规格。


(三)停止使用的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G)、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停止使用。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相关要求


(一)对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不含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票种规格和适用范围印制。


(二)纳税人可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制企业,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印制资料统一提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编制印制计划。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得跨设区市使用。


(四)对经营规模较小且门票使用量较少的纳税人,可选择适当面额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作门票使用,所使用定额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减轻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费用负担。


对有门票使用需求且同时核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可选择增值税发票作门票使用。


(五)纳税人选择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使用衔接


(一)保留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已领用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因纳税人实施“五证合一”启用社会信用识别代码,造成原套印的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识别号与社会信用识别代码不符的,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二)改版的普通发票


对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可以使用到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结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验旧的旧版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验旧。各级国税机关库存以上票种,按规定程序销毁。


对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纳税人已领用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三)停止使用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于公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结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验旧的停止使用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验旧。各级国税机关库存以上票种,按规定程序销毁。


四、发票印制用纸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发票联使用隐形水印双色防伪无碳纸。用水在发票联正面任意处轻涂,可显现“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干后恢复原状;在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


(二)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发票联使用隐形水印纸。用水在发票联正面任意处轻涂,可显现“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干后恢复原状。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使用防伪灯具照射发票联中间位置可显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使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


(五)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


使用80克以上双胶纸。


(六)河北省汽车发票(热敏纸)


使用60克以上热敏纸。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02)

使用200克以上双面铜版纸。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邮资),由邮政部门确定用纸。


五、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云办税厅”、拨打12366热线进行发票信息查询。


(一)以下票种提供发票票面开具信息查询: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以下票种提供发票流向查询:


1.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热敏)、(定额);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02);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K)、(L)、(M);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I)、(N)。


对本公告废止票种,继续提供废止前已开具发票的信息查询。


六、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7日 

政策解读


随着营改增工作推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使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营改增后河北省普通发票使用,明确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将各票种的票样、规格、用纸、防伪、查询信息等情况进行明确。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


(一)关于保留的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我们对相关票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我省实际,通用机打发票(B)及通用手工发票(E)也暂时保留,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


(二)关于改版的普通发票


1.河北省汽车客票的版式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19-2010—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票面按照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设置。


改版后的河北省汽车客票满足了交通部关于道路客运管理实名制及票价最高限价工作安排。


2.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的版式设定依据


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I)为出租汽车行业专用。旧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I),票面印刷的填开项目名称分别为“公司代码”和“公司”,并未明确指向开票出租汽车企业,容易使受票消费者产生歧义。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对此,对出租汽车企业使用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I)票面项目进行调整,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的“公司代码”变更为“出租汽车公司代码”,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的“公司”变更为“出租汽车公司”。


3.河北省门票变更名称设定依据


目前从地税部门承接的门票,仅限于景点门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中“门票作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所开具发票的”界定范围,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的名称变更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可以涵盖更多行业。


(三)关于停用的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停止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G)、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


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可以由改版的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完全替代。为简并票种,取消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邮资明信片转非邮资产品定点印制企业加印地方税务章的通知》(中国邮政〔2008〕102号)规定,以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使用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关于各票种的衔接时限确定


为保证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过渡,避免财政资金及资源浪费,我省保留、改版的普通发票,除改版变动较大的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外均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四、关于发票信息查询


目前,河北省普通发票提供信息查询分为两种,即流向查询和票面开具信息询。纳税人可采用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登陆“云办税厅”、拨打12366热线三种方式进行发票信息的查询。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将提供更多查询方式供纳税人选择。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公开课程 | 专家团队 | 北大课程 | 讲义课程 | 音频课程 | 视频课程 | 经典案例 | 在线答疑 | 答疑分享 | 最新课程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金旭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
电话:010-81596740    手机:13311259952    E-mail:fdcqygl.com@163.com
京ICP备150168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1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