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  码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4]69号  颁布日期:2004-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公开课程 | 专家团队 | 北大课程 | 讲义课程 | 音频课程 | 视频课程 | 经典案例 | 在线答疑 | 答疑分享 | 最新课程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金旭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
电话:010-81596740    手机:13311259952    E-mail:fdcqygl.com@163.com
京ICP备150168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1202000228号